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原审诉称:王**与王**系兄弟关系,王**与张**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王**与张**因家庭生活及房屋装修等陆续向王**借款共计180万元。上述借款因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借款发生时均未形成书面借条。2014年12月17日,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基本情况。2015年1月13日,王**诉请判令:王**与张**归还王**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王**与张**承担。
王**原审辩称:借钱是客观存在的,钱是要还的,这钱是王**帮王**退的赃款等,包括王**叫王**装修别墅地下室、聘请律师等。
张**原审庭审中辩称:一、王**诉称王**与张**因家庭生活及房屋装修借款180万元不是事实。二、借条出具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7日,当时王**羁押在铜陵市看守所,该借条无张**的签字,张**对此不知情,且张**明确拒绝别墅继续装修,该借款与张**无关。三、王**处有王**的车辆和价值40余万元的红木家具,如借款真实存在,以上财产应用于抵债。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系王**兄长。王**与张**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2日,王**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对此,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立案了王**不服一审作出的刑事判决,...(本文书还有6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