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诉被告天津森龙润达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诉称:2015年1月初,原告将其所有的因交通事故遭到损坏的牌照号为冀f小轿车交由被告进行维修。2015年4月底,被告将维修过的车辆交还原告,但原告发现被告在维修过程中偷工减料,存在欺诈行为,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及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车辆维修款12507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0000元,给付赔偿金37521元,共计60028元。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证各1份;2、太平洋机动车辆估损清单1份;3、天津森龙润达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