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亚生·依力,男,维吾尔族,1973年9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五团六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卡吾力·艾山,男,维吾尔族,1968年12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吾布力·吐木尔,男,维吾尔族,1981年9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艾力·托乎提,男,维吾尔族,1976年7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派出所所长,住该师四十三团。
再审申请人武**因与被申请人亚生·依力、卡吾力·艾山、吾布力·吐木尔、艾力·托乎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