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孙**、木垒县博斯坦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张素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孙**、被告木垒县博斯坦乡人民政府及委托代理人阿曼吐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1年9月10日被告博斯坦乡人民政府修建阿克卓勒村抗震安居房,被告博斯坦乡人民政府将吐尔地.吐合逊等六家安居房工程承包给被告孙**,被告孙**又将工程转包给我修建,被告孙**与我约定每栋提成1000元。2011年9月11日由我组织工人施工,2012年6月20日完工,并交付住户使用。至今被告尚*原告180000元工程款未付,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给付工程款180000元;2、承担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竣工之日起至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承担诉讼费...(本文书还有3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