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与被告李**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莱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李**,被告某莱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诉称,2012年8月16日5时,被告李**驾驶鲁q-xxxxx小客车在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路**号水果区8号门处,与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另鲁q-xxxxx小客车在被告某莱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原告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1,457.30元(人民币,下同)、交通费470元、鉴定费1,800元、误工费14,552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12,255.30元。要求先由被告某莱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