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与被告虞**、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6年7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虞**提供177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76个月,执行利率为5.751%,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被告虞**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新村路**弄xxx号**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嗣后,被告自2014年12月起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故要求: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69,957.35元,偿付利息394.88元,逾期利息12,394.08元(截至2015年2月3日);2、两被告支付律师费41,48...(本文书还有1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