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陈**、欧某、欧炳坤、唐**答辩称,欧海坚的死亡赔偿金额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实超过60万元,当时再审申请人保险公司也已经确认了这一事实;另外,被申请人在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保险公司赔偿60万是正确的,被申请人提出的是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没有必要查明承担次要责任等问题。再审申请人提供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57号判决不是新的证据;另外,一审法院受理的案由与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由是不同的,而且一审法院并不知道被申请人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就不存在中止诉讼程序。被申请人与汽车总站没有法律关系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