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临清市齐*******、张**、安邦财产***************、张**、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轮椅票据、交通费票据、人体损伤鉴定书、滑县公安局证明及租赁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被告齐鲁物流公司提供的挂靠合同、收款条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进行认定,原告李**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张**雇佣的司机宋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雇佣的司机夏海林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的事故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和被告安邦财险聊城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本文书还有1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