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于**、被告张*企业承包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于**、被告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承包协议书》,被告张**被告于**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协议约定:被告张*将上海市长沙路xxx号的蓝帝酒楼及其附属设施承包给原告经*,承包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张*保证上述经*场地产权清晰,并保证结清签约前的所有费用,如果因前述因素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告张*负责赔偿;被告张*签订本合同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被告张*必须按实际承包期限与原告结清承包金并双倍退还保证金;若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张*还应负责赔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移交的《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的经*范围均含熟食卤味,执照有效期均至2013...(本文书还有3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