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从被告人张**、张**(在逃)处,分别以每箱400元、450元、650元、1000元等不同的价格购买假冒伪劣大前门、黄**、生命源、红*、硬白*、软白*、红梅等多种品牌香烟,加价后批发给被告人张**、张**、王*、郭*、王**(另案处理)、穆**等人销售。张**、张**通过广州穗龙物流公司以配货方式运送到吉林省航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假烟款。2013年期间,张**向张**共支付假烟款2172500元。张**将购买的假烟存放在长春市长新***小区的库房、长春市长新街金质融城a区、b区车库、长春市大屯镇的仓库、长春市宽城区新光复路的仓库...(本文书还有1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