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承包种植原告的50亩耕地,耕地位于库车县雅克拉克石油作业区南段;承包期限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39年5月17日,共30年;承包费缴纳标准为,2009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6日免收土地承包费,2014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每亩每年交纳100元,2019年5月16日至2029年5月16日期间,每亩每年交纳200元,2029年5月16日至2039年5月16日期间,每亩每年交纳300元,交费时间为每年11月20日前交清;被告在承包期间,每年无偿向原告出义务工,按每两亩地一个义务工计算;被告于签订合同之日按每亩300元向原告支付投资款;被告在种植耕地周围的林地,必须将原告提供的苗木一年内完成栽种100%,死苗、缺苗由被告负责,三年内完成栽种苗木成活率95%,树木成林后,原告享有70%的所有权,被告享有30%的...(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