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种植协议书》,合同中约定:被告承包种植原告的100亩耕地,耕地位于库车县雅克拉克石油作业区南段;承包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月1日,共25年;承包费缴纳标准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免收土地承包费,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每亩每年交纳一级棉花40公斤,2020年12月1日至2035年12月1日期间,每亩每年交纳一级棉花50公斤或核桃40公斤或苹果200公斤,上述上交产品按当年市场价折算人民币后,于每年11月31日前交清;被告对种植耕地周围的林地有管理义务,必须将原告提供的苗木一年内完成栽种100%,三年内完成栽种苗木成活率95%(2000棵树),树木成林后,原告享有70%的所有权,被告享有30%的所有权;被告在种植期间,因种植土地所产生的...(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