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卡斯木·巴拉提诉被告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昝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经本院准许,待鉴定意见作出后本案又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卡斯木·巴拉提及其委托代理人吐尼亚孜·艾买提,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斯木·巴拉提诉称,2013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姚**就土地转让事宜协议一致,约定被告以每亩2500元的价格受让原告400亩耕地,受让费共计1000000元。此后,被告陆**原告支付865000元,至今尚余13500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转让费13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5000元(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分段计算)及催款费用3000元,三项合计193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辩称,原告卡斯木·...(本文书还有2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