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胡君奇担任记录,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大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09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重庆市江北区大***小区x号**单元x-x号住宅一套,并付清了房款947024元。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之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后60天内办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逾期超过240日,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0年3月8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是直至2015年7月13日才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根据合同...(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