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重庆鑫奥陶*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秋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王**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重庆鑫奥陶*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05年9月1日到被告处上班,担任公司副总兼成本部经理一职。入职后,被告直到2008年1月起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从当年12月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工作期间被告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等违法行为。2015年8月,原告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离职前原告年薪为20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来院,请求: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3333元;2、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6728元;3、被告支付加班工资277733元;4、被告支付2015年5月至7月拖欠的工资50000元,2015年1月至8月克扣的工资14000元...(本文书还有4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