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信得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得泰公司)因与上诉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鹏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信得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京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本案法律事实:1、2006年4月12日,京鹏公司与信得泰公司签订《锦城官南风险代理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风险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京鹏公司委托信得泰公司独家风险代理销售假日湾楼盘,并就合作方式、代理范围、合同期限、销售单价、回款计划等进行了约定。2、2007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风险代理销售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约定商铺保底单价为5000元每平方米,超额部分归信得泰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信得泰公司足额补足。信得泰公司不再提取商铺销售的基本工作费。合同期限改为2008年12月31日。3、2007年10月29日,信得泰公司向京鹏公司假日湾项目部出具情况汇报,报请京鹏公司将原计划最终的销售回款计划延至2008年1月31日。2007年11月15日,京鹏公司向信得泰公司复函,同意京鹏公司将最终的销售回款计划延至2008年1月31日。4、2008年1月29日,信得泰公司向京鹏公司垫付商铺销售款14537486元,并分别于2008年4月14日、8月15日,2009年2月11日、5月20日、11月5日分次由京鹏公司向信得泰公司予以返还。5、信得泰公司共代理京鹏公司销售商铺134套,京鹏公司支付商铺代理费:2010年4月13日支付300万元。6、原审庭审中...(本文书还有7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