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宏远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1年,被告宏远建筑公司依法中标承建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赤峰市红山区桥***小区a区1-4号住宅楼及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将部分刮大白工程包给原告施工。2013年10月份施工完毕,被告未能足额给付施工费,截止2013年12月10日尚欠原告施工费37515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施工费37515元,并支付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3月...(本文书还有2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