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
原审第三人骆**。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国际业务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号。
负责人曹**,具体职务不详。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杜**、徐**、原审第三人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国际业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夏方忠将加修自家房屋第**层的工程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余吉刚。余吉刚将盖板工程分包给何*,何*的工人骆**在施工过程中摔伤住院。出院后,骆**以雇员受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将何*等起诉至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我院作出(2014)白民初字第672号判决书,判决何*赔偿骆**各项损失159451.33元。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4)筑民一终字第1094号判决书,维持了一...(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