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金海公司口头答辩称,关于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依职权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进行了查明,并且查明了相应的事实。原审不仅仅有书证,相关证人也就是顺祥矿业的关联人员已经到庭作证,无论是对停工客观事实还是对停工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都当庭予以了证明。因此,顺祥矿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经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顺祥矿业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以下异议:一、遗漏了还有一份施工协议书和工程报价清单内容的认定。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不予认可:首先会议纪要等材料都是事后补签的;其次在事后补签的材料中有些费*是施工队应该承担的基本成本,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第三补签内容中有需要再议的表述而没有再议;第四停工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和当地群众因利益问题引发纠纷责任在被上诉人。三、遗漏了对被上诉人已接收设备材料及价值的事实认定。上诉人金海公司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
经审查,顺祥矿业提出的第一项、第三项异议成立,第二项异议是上诉人对证据的异议,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一并评述。
另查明,2008年4月13日泸县五建提交的云南省昆明市东川汤丹小湾地铜矿选矿厂工程《工程单价报价清单》及报价编制说明。双方于...(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