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女,1976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北衙路**号附16号。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5)乌当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吴**于2002年8月8日在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6月**日生育婚生子李*1。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建房屋**栋,2006年11月6日贵阳市乌当区建设局颁发了筑房权证乌当字第120000183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内容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李****房屋坐落乌当区新天办事处顺海小河口组**幢,建筑面积394.66平方米等。同时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两台,车号分别为贵a******号、贵a******号,其中贵a******号车系原、被告以他人身份证明购买由被告使用,至今未过户;贵a******号系原、被告购买的二手车已过户到原告名下,现由原告使用。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筑房...(本文书还有3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