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上诉人赵*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中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孙**,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音集协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主要从事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该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9月5日和2010年11月11日,音集协先后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和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华谊公司”、“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华谊公司和海蝶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作品(包括卡拉ok伴唱产品音像节目)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权利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作作品的权利;音集协行使信托管理的内容,包括与上述音像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同时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5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