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认为茶花国旅经营的风花雪月大酒店,未经其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音像作品放映经营活动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花国旅和风花雪月大酒店:1、立即停止侵权并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41000元和合理费用5336.7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包间及消费3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交通住宿费476.7元、工商查询及复印费60元),共计46336.7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请,音集协向法院提交收录了涉案音像作品在内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集)》(以下简称“dvd专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其公证书各两份、3406号公证书、发票等证据材料。对此,茶花国旅和风花雪月大酒店答辩,一是认为音集协并没有证据证实音集协已得到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其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也没有诉权,因此音集协没有原告资格;二是认为公证处违反公证区域管辖规则和公证程序,违法公证,其出具的3406号公证书无效,音集协没有证据证实茶花国旅和风花雪月大酒店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三是认为音集协主张的经济损失和调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茶花国旅和风花雪月大酒店请求驳回音集协的全部...(本文书还有4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