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认为山水房地产公司和山水大酒店经营的山水娱乐城,未经其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音像作品放映经营活动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山水房地产公司和山水大酒店:1、立即停止侵权并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43000元和合理费用5266.7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包间及消费23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交通住宿费476.7元、工商查询及复印费60元),共计48266.7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请,音集协向法院提交收录了涉案音像作品在内的dvd专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其公证书各两份、3426号公证书、发票等证据材料。对此,山水房地产公司和山水大酒店答辩称,音集协并没有证据证实音集协已得到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其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和诉权,音集协没有原告资格;而且音集协没有证据证实山水房地产公司和山水大酒店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调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山水房地产公司和山水大酒店请求驳回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本文书还有4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