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刘**通过李*找到被害人安**,刘**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编号:辽p******)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骗取安**120000元。
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通过李*找到被害人王**,刘**在马小羽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马小羽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蒙f******号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骗取王**53000元;使用租借的本田黑b******号黑色本田雅阁牌汽车作抵押,骗取王**22000元。
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刘**通过李*找到杨**,由杨**居间介绍,刘**使用伪造的(编号:龙房权证字第q*******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邹**100000元。
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找到被害人康**,刘**使用租赁的牌号为黑b******号广州本田轿车作质押,并慌称该车是刘**所有,骗取康**80000元。
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刘**通过李*找到被害人王*乙,刘**使用伪造的(编号:龙房权证字第q*******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王*乙100000元。王*乙得知该房屋所有权证是假证时找到李*,由李*重新为王*乙出具一张100000元的欠据...(本文书还有4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