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借据上已经注明,款项已经多次现金支付,后期补的借款合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与原告邓*之母祖传玲有经济往来。2015年6月10日,原告因还款需要向被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月息2%。原告用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幢**房(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抵押,合同与借据签订后,双方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实际向原告出借30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与借据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存...(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