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吴**与被上诉人刘**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上诉人吴**、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戴*,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系湘阴县新泉镇新堤村五组村民。因新堤村四组有一块宅基地靠近一所学校,为了在学校旁做生意,刘**便于2001年8月份从该村组购买该块宅基地建造了**栋两层楼房,约136平方米,购买宅基地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每年向该村组上缴一定的费用。刘**与其妻子大多数时间在外务工,偶尔回家居住。
2015年3月23日,刘**中午从外面回家,看到有一台拖车横向停在他家房屋的地坪前,车头在他家楼房靠窗户处。刘**不知道是谁家的拖车,因有村民李*安在他家房屋前挖池塘,刘**经询问李*安得知,是李*安将挖池塘的业务包给陈*、吴**,陈*、吴**要用拖车装载挖机。因刘**房屋前有一块地坪,挖机作业时,陈*、吴**便将拖车停在刘**房屋前的地坪上,挖机作业结束时再用拖车将挖机拖走,该拖车系陈*、吴**承包使用。
刘**看到挖机停在他家地坪上,将停放的现场拍了照片,当天下...(本文书还有4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