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诉被告郭*、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裕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振康、人民陪审员黄光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小鹿担任记录。原告农**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诉称,2012年7月15日,被告郭*驾驶车牌号为桂a******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沿210省道由新圩往靖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10省道110km+500m路段时,与被告黄**搭载原告的桂l******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刮,导致黄**和原告受伤,原告因为伤情严重被...(本文书还有3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