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裕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磊、人民陪审员梁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小鹿担任记录。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吴**的委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2年9月8日,被告吴**向原告借款91000元整,约定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即应于2012年10月8日前还清,被告自愿以其自有的桂a******号起亚牌小轿车作为借款抵押。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尽到还款义务,也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不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杨**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