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丁**、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0年7月20日,被告夫妻以孩子上学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23000元,借款时间最多三个月,并承诺每月付给1000元的利息。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就不写借条,可过了三个月被告说暂时不能还钱,其就让被告按原来的约定给其写借条,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给其立了借据,但不写利息,其要求被告在借据注明利息,可被告只口头承诺不会失信。这两年来,其多次上门要求被告还钱,可被告至今拒不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周*的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