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与被告百色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岑**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百色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原告陆**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64457元,并购买了349.07元的保险,通过银行贷款原告共向被告分期付款了39485元,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应该是有建筑面积为31.0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2.08平方米、公摊面积8.97米)的商品房,但直至今年原告通过房产管理所了解才得知,原告买到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12.42平方米,公摊面积为5.18米,总共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才有17.6平方米,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拒...(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