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苏*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贺*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转让补偿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苏*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欧海燕、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建设贺*市广***小区项目,向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请示核准,市发改委分别于2008年10月8日和2009年4月23日作出批复,同意被告实施贺*市广***小区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9368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征地、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贺*市三皇***小区排洪河北面。被告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市发改委的批复,申请贺*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先后于2006年11月16日制作“贺*市广...(本文书还有3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