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代与被告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博乐市达镇牧村村委会)、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收到诉状后,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博立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阿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裁定送达后阿代不服,提起上诉,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博中民立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博立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博民一初字第614-1号民事...(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