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熊*,居*。
原告刘**与被告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裕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凯明、人民陪审员廖高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阮莉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3年9月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靖西县信用合作联社(环球百货)西面的自有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咖啡店使用,被告租赁房屋之后,没有按照合同支付租金,至今已经拖欠租金达110000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在被告没有支付房屋租金后,原告和被告曾经约谈,被告仅仅给原告书写承诺书保证2015年12月22日前搬离,但被告至今没有任何举动,原告的电话也不接,原...(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