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卢*。
上诉人(一审被告)卢**,个体,系卢*之父。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个体,系卢*之母。
上列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阳朔县兴坪镇中心小学,地址:阳朔县兴坪镇榕潭街**号。
法定代表人卢*,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教师,系阳朔县兴坪镇中心小学教师。
上诉人何*、上诉人卢*、卢**、何**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5)阳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和代理审判员唐志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莫丽琴担任记录。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上诉人卢**、何**及卢*、卢**、何**的委托代理人宋**,一审第三人阳朔县兴坪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本文书还有3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