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理,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戴卫云担任记录。原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诉称,2012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时,组织人员毁坏原告位于盛***小区**栋**单元**号房屋的防盗网和监控设施以及外墙墙面,造成财产损失22385元。原告认为,自己给房屋安装防盗网和监控设施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以破坏性的方式非法拆除原告的防盗网和监控设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2385元。2、被告修复原告损失墙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广西...(本文书还有3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