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刁**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3213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9月25日,上诉人刁**,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隋璐、王*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系刁**于2007年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涉及国内外城市室内照明节电70%以上的技术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200710048412.2,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以本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于2009年1月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刁**于2007年2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5、7-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及摘要附图,于2007年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6页及说明书摘要,于2007年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涉及国内外城市室内照明节电70%以上的技术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依据现有房间格栅灯或目光灯的布局,核准格栅灯或日光灯的架数、每架中灯的支数、每支灯的型号与w瓦数,并作记录;
第二步,使用光照度仪测量房间各选择点位置上的光照度,并作记录;
第三步,拆除房间现有格栅灯...(本文书还有6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