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宝珀有限公司(简称宝珀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系第3791300号“宝珀blancpain”商标,由李**于2003年11月10日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钢笔、复写纸等。
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第654362号“blancpain”商标,基础注册由宝珀公司于1994年2月13日在瑞士注册,其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准后有效期限至至2016年3月12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表等。
宝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被异议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0年9月1日,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本文书还有4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