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上海瑞河管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英泰塑胶有限公司(英泰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12月6日,上诉人英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上海瑞河管业有限公司(简称瑞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英泰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nfβpp-r”商标(即争议商标,见下图),该商标于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583866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进水装置、暖气装置(水)、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卫生器械和设备、暖气装置、排水管道设备、浴室装置、水暖装置用管子三通。
争议商标(略)
2010年4月20日,瑞河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是管材行业产品的通用名称。瑞河公司为证明争议商标是管材行业产品的通...(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