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404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凹蒙玻璃的生产方法”的第02109830.1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6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刘*,共同专利权人变更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昊玻璃公司)。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如下:
“1、凹蒙玻璃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按照下述方法步骤进行:
(1)先将平板玻璃清洗干净,晾干后进行单面乳化;
(2)将乳化后的平板玻璃用事先设计好图案的丝网印刷,印刷油墨采用防腐油墨,后**;
(3)将晾干后的印有图案的平板玻璃放进盛有腐蚀液的腐蚀槽中浸泡40-50分钟;
(4)将按步骤3处理后的平板玻璃放进水槽中清洗;
(5)将清洗过的平板玻璃放进氢氧化钠槽中浸泡30-60秒;
(6)将按步骤5处理后的平板玻璃再次放入水槽中冲洗30-60秒,彻底清楚防腐油墨;
(7)将按上述1-6步骤加工后的凹蒙玻璃进一步清洗、烘干、制成成品。
所述腐蚀液的成份及配比按重量百分比配置,水36%-42%,硫酸15%-18%,氢氟酸43%-46%。”
2010年4月9日,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附件1:「·a·科符图宁柯著、庄顺南译、孙*绪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1962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器皿玻璃的生产》封面页、内容提要页、版权页、第154-197页复印件,共24页。其中,在玻璃的蚀刻中提到用下列混合物进行蚀刻:16.7%氢氟酸,22.6%硫酸,60.7%水。
附件2:陈*...(本文书还有8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