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英尼奥斯欧洲有限公司(简称英尼奥斯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8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尼奥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兰*、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本文书还有9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