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王**、李**、李**诉被告岳*、博乐市宏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昌运输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普丽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告李**、李*浩的法定代理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岳*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宏昌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王**、李**、李**诉称,2014年3月30日,被告岳*与被告宏昌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协议》,被告岳*将自己购买的新e-08547号和e-2152挂重型半挂自卸车挂靠在被告宏昌运输公司进行货物运输。自2014年6月20日起,死者李**在被告岳*所有的新e-08547号和e-2152挂重型半挂自卸车从事驾驶工作,月工资为10000元。2015年3月9日下午,被告岳*与其聘用的驾驶员李**驾驶的新e-08547号和e-2152挂重型半挂自卸车在第五师玉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装载了55吨玉米,于3月10日到达新疆阜丰公司粮库卸粮坑处卸玉米时不幸被玉米所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岳*赔偿丧葬费27203.50元(54407元×6个月)、误工费5217.10元(149.06元/天×35天)、被扶养人生活费234315元、死亡赔偿金464280元(23214元×20年)、交通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本文书还有5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