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刘**与被上诉人潘**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上诉人黄**、刘**的委托搭理人李*,被上诉人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一般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黄**系大竹县竹北乡双马村1组(原竹北乡土桥村4组)人,1990年原告在该组自建**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套,面积231.97㎡,并于1992年2月24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竹集建(93)字第0113287号)、1998年8月2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竹权字第a12852号),该二证所有权人均以黄**名字登记。因其系裁缝,二直居住在大竹县竹阳镇做裁缝手艺,2003年后外出务工。被告潘**原系大竹县黄家乡团山村**号组人,与原告黄**系表兄弟关系,2000年9月23日,被告潘**一家三人经原竹北乡土桥村及该村4组同意迁入该组,并签订了“入户协议”,被告潘**及家人正式于2000年腊月16日搬进居住在原告黄**家。2004年7月30日,被告潘**交付了买卖房屋契税260元,2009年5月27日**房产管理部门将该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在潘**的名下(产权证号为:阳镇字第41224号)。2010年底,原告回大竹后与被告因房产权属发生纷争,2011年原告向大竹县房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竹权字第41224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无效,2011年8月,大竹县房地产管理所向原告黄**作出答复:“房屋转移等级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法律文本真实,公*征询无异议,登记程序是合法的,应该不支持黄**夫妇的请求。如黄**所述真实,应由黄对潘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9月27日,原告黄**、刘**向法院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登记于被告潘**名下的房屋属原告所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查询结果表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竹集建93字第0113287号),土地使用人为黄**。
(二)、潘**房产登...(本文书还有8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