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原审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女,汉族,1984年6月**日出生,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弄12号**室。
上诉人先进弹性体系统有限合伙(简称先进弹性体合伙)、埃克森美孚公司(简称美孚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先进弹性体合伙、美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鄢*、原野,原审第三人浙江泛亚弹性体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泛亚公司)、浙江三博聚合物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708075号“sanpopre”(简称争议商标)由浙江泛亚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的未加工塑料商品上,商标注册号为1708075,专用期限至2012年2月6日止。2009年9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于浙江三博公司。
第255437号“santoprene”...(本文书还有5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