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富阳九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超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汪大枨、易武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富阳九星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超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富阳九星纸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7月2日,原告分批向被告武汉超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纸张共计15.7163吨,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至2013年1月20日被告武汉超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杭州富阳九星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05758.62元。2013年12月5日,被告武汉超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杭州富阳九星纸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205758.62元未支付。...(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