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姜*、吴*清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韩**驾驶黑e******号别克轿车沿铁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乘二村邮储银行门前公路处时,遇行人原告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结果车与人相撞,造成原告李**受伤。此起事故经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认定:被告韩**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承担次要责任,后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予以维持。经查,事故发生时黑e******号轿车投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19510**********0506。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大庆市龙南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20天。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条件极大损害,对原告正常家庭生活产生严重妨碍。被告韩**作为侵权责任人应承担主要...(本文书还有5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