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徐**、平安保险牡丹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徐**委托代理人冉**、平安保险牡丹江公司委托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2015年8月9日11时40分许,被告徐**驾驶黑chxxx号宝来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知一镇路口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案外人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冯**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徐**在冯**住院期间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4000元。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冯**因此诉讼到法院,要求徐**、平安保险牡丹江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本文书还有2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