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力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肖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3884071)。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的涵相大厦**层**房的商铺,建筑面积为16.0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3015.01元,总价为530221元,并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全款。同时根据合同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的约定,被告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最迟于2013年5月1日交付房屋。同时注明了办妥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和办妥原告购买房屋的产权证书的时间:即被告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180个工作日内...(本文书还有3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