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翟丽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和被告席*及其委托代理人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打,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周*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300元/月至周*乙18岁止。
被告席*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