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安徽明浩优格家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明浩优格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万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明浩优格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2012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该厂区道排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厂区道排工程施工项目,道路基础为一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工期,即主道路基础为二十天完工;路面施工为一个月,施工期待被告方通知日算起;排水工程工期为30天;被告根据原告的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被告对该道排工程予以验收。2013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对该道排工程进行了决算,双方确定该道排工程款总计864641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为切实维护...(本文书还有3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