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诉被告丰**、袁*、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的经营者陈*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被告丰**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袁*、被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诉称:陈*经营的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位于六安开发区亿丰市场,原告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自2014年7月15日起向被告丰**包工包料负责装修的茶楼提供装修所需的木工板、石膏板等材料,该茶楼位于六安市球拍路原六安市环保局综合楼。2014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丰**提供1540元的装修材料,且应支付材料上楼搬运费360元,并由袁*、田...(本文书还有2530字未显示)